江西省电信条例/第四章 电信服务与电信用户权益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因网络维修、改造和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短信等方式,提前七十二小时告知相关电信用户,并免收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应当交纳的相关费用,并向省通信管理机构报告。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电信用户的,应当依法赔偿由此给电信用户造成的损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