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四章 电信服务与电信用户权益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计费系统进行检测,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并向省通信管理机构备案,不得伪造、篡改电信用户计费数据以及其他与计费有关的记录。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地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计费系统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告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