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四章 电信服务与电信用户权益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对电信用户限制、拖延或者拒绝办理号码携转、入网、变更、退网等电信服务;(二)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电信用户选择其指定的电信服务、电信终端设备;(三)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电信服务;(四)违背电信用户意愿搭售电信服务,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或者强制、误导电信用户接受资费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