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对电信用户限制、拖延或者拒绝办理号码携转、入网、变更、退网等电信服务;
(二)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电信用户选择其指定的电信服务、电信终端设备;
(三)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电信服务;
(四)违背电信用户意愿搭售电信服务,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或者强制、误导电信用户接受资费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