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四章 电信服务与电信用户权益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应当事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电信用户选择的电信业务种类、资费标准、适用时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伪造、篡改与电信用户订立的服务协议。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与电信用户订立的服务协议或者为电信用户提供服务协议以外的电信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免费试用电信业务,未经电信用户书面同意或者短信确认,不得转为收费项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