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禁止下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哄抢、侵占、盗窃、破坏、损毁电信设施;
(二)擅自切断电信设施电源或者擅自接入电信设施供电系统取电;
(三)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沟、烧荒,储存易燃易爆物品,设置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
(四)在设有地下管道、光(电)缆等电信设施标识的地域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五)在设有水底光缆等电信设施标识的水域内抛锚、拖网、挖沙等;
(六)向电信设施射击、抛掷物体;
(七)拆除、挪动、损坏或者涂改电信业务经营者设置的标识或者警示标志;
(八)攀爬、进入电信设施或者在电信设施上擅自搭挂管线和物件、攀附农作物、拴系牲口;
(九)其他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