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建设单位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或者影响通信质量行为的,应当事先告知电信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电信设施安全防护等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搭建附属物;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港口等;
(三)铺设电力线路、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以及其他管道、管廊;
(四)设置或者使用干扰性设备;
(五)其他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