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迁移、拆除他人的电信设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动、迁移、拆除的,应当与电信设施所有人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

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需要改动、迁移、拆除电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信设施所有人就经济补偿、设施防护、选址重建等进行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需要重新建设电信设施的,应当先建后拆,确保通信畅通,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