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编制城镇道路、公路、轨道交通、铁路、电力、水利、燃气等公共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时,应当事先通知省通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并根据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步设计并预留电信管线及配套设施位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