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和公共设施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应当优先设置在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上;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并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民用建筑和公共设施属于公共机构和政府全额出资的企业所属建筑物以及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的,应当无偿开放。属于其他民用建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民用建筑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改造、维护电信设施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

电信设施施工单位在电信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文明、规范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影响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生活。施工结束后,应当将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林地、绿地、道路等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根据损坏程度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