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进入公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获得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赠送或者使用未获得进网许可证或者改变了进网使用功能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