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电信用户的服务性工作。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电信业务代理商的管理,监督检查电信服务质量,并对其电信服务后果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