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应当明确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市政道路、园林绿地、排水设施等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