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联合相关行业部门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