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促进和保障措施第六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奖励制度,对下列情形给予奖励:(一)被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地方;(二)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三)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政府奖,定期评选表彰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