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奖励制度,对下列情形给予奖励:

(一)被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地方;

(二)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实的单位和个人。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政府奖,定期评选表彰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