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促进和保障措施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