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

(二)违法决策造成生态损害或者环境污染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建议、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四)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保护信息未公开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