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