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多元共建、合理供给、方便公众的原则,建立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保障系统。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