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障、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确保照明、排水、消防、监控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持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和完好;
(四)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
(五)在按照标准设置的停车位数量范围内接受车辆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