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救助管理车以及持有肢体残疾证的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等车辆停放免收停车服务费。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