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管理与停车服务第三十条有效本市鼓励和支持道路停车服务实行电子收费。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道路将要设置电子收费设施的,应当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