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鼓励和支持道路停车服务实行电子收费。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道路将要设置电子收费设施的,应当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