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放站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