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无障碍停车位设置数量不得少于停车位总数的百分之二,停车位总数不足一百个的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无障碍停车位;既有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造。

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公共停车场所应当按照标准规范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