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供给第十五条有效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依法通过规划验收且尚未出售的机动车停车位、车库,应当出租给业主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