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公共停车场。

鼓励和支持在城市道路、城市广场以及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和支持人防工程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建设公共停车场,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