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供给第十二条有效新建城市客运交通枢纽、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改建、扩建前款规定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