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供给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设施。商住一体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配建、增建的住宅停车位数量。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