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差异化的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每三年评估一次,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调整。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