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供给第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依法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违反规划将公共停车设施改作他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车设施据为专用。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