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查处道路非法客运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二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