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二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