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二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违法所得超过二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对聚合平台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