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查处道路非法客运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专用或者相类似号牌、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