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新建建筑配套的集中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供热企业参与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