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集中供热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