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集中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建立热源保障体系、供热管理协调机制和供热应急保障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集中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供热期费用、老旧小区供热管网改造费用等。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