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