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