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因下列情形导致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或者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二)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的;(三)房屋围护结构、门窗等不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四)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者改变用热方式的;(五)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