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接管。

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企业承担。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