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供热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业、歇业、弃管;

(二)擅自转让供热经营许可证;

(三)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四)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五)超出供热经营许可范围供热;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