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供热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二)擅自转让供热经营许可证;(三)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四)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五)超出供热经营许可范围供热;(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