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依法开展下列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以中医药专家为主组织开展:

(一)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中医药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考核、成果鉴定;

(三)中医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中医医疗服务质量评价;

(四)中医医疗技术责任的鉴定;

(五)中医药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六)其他与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有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