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擅自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