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第四十条有效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基于古代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开发的中药新药或者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发中药新药。支持企业开展中药上市后再评价,加大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力度,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中药品牌。鼓励企业联合研发中药新药,引入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参与中药新药研发。鼓励企业研发、推广药膳、药妆、药浴、药食同源等江西道地中药材产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