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第三十九条有效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建立健全适合中医药发展的评价体系,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