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收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单位负责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执收。执收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执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委托执收单位应当将委托执收协议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委托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