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动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项目目录。

前款规定的目录应当载明项目名称、项目设立的依据、批准文号、执收单位、执收对象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