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单位负责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执收。

执收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执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委托执收单位应当将委托执收协议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委托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